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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使用條款&政策

一、認知與接受條款

歡迎您加入成為本公司會員,本公司會員服務(以下稱會員服務)係由Vanger台灣手工真皮男鞋(凡可創意延伸工作室,以下稱本公司)所建置提供。本使用條款訂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會員服務的提供者以及所有使用者(以下稱會員)的利益,並構成會員與會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契約,使用者於完成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會員服務前,應詳細閱讀本服務條款之全部條文,一旦您按下「我同意」按鈕,即表示您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使用條款的所有約定。當您使用本公司的特定服務時,可能會依據該特定服務之性質,而須遵守本公司所另行公告知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此另行公告知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亦均併入屬於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不做個別會員通知,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務條款的內容,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您是法律上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則您在加入會員前,請將本服務使用條款交由您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輔助人或監護人)閱讀,並得到其同意,您才可註冊及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會員服務。當您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會員服務時,則表示您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輔助人或監護人)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使用條款及其後修改變更。

 

二、會員的註冊義務

為了能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以下事項:

依本服務註冊表之提示提供會員本人真實、正確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註冊為會員。如有錯誤或不實資料,為保障會員權益,本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逕行暫停或中止帳號與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定期更新會員個人資料,確保其正確性,以獲取最佳服務。

 

三、Vanger台灣手工真皮男鞋隱私權政策

1.本公司會依照隱私權政策保護所有會員的隱私,不管是申請帳號、個人資料或所儲存的網站資料,除了可能涉及違法、侵權、或違反使用條款、或經本人同意以外,本公司不會任意監視、增刪、修改或關閉,或將個人資料內容交予第三者,包括贊助之廣告廠商。

2.您若訂閱電子報,只需提供電子郵件帳號,並且可隨時至本網站取消訂閱。本站所取得之個人資料,都僅供本網站內部依照原說明的使用目的和範圍。除非事先說明或依照台灣相關法律規定外,本網站不會擅自將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者或作為其他目的之用。本網站會自動記錄使用者在網站內的瀏覽活動等相關資料,但這些資料僅供作為流量分析和網路行為調查,以便於改善網站服務品質,並且提供您可能感興趣的讀書共和國出版集團相關資訊。如您欲行使個資法第3條所賦予查閱、請求停止利用等權利,請洽詢會員服務中心(02-2737-1033)。

3.會員服務中若有部分服務是本公司與其他合作廠商或夥伴所共同經營者,如您開始使用這些特定服務,即表示您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給該特定服務之合作廠商;本公司將在資料蒐集或傳輸前明確告知您,再將您的個人資料揭露給該特定服務之合作廠商。

4.您同意在下列的情況下,本公司有可能會查看或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法院、主管機關、或提出適當證明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因法令或依司法行政機關之命令
*為執行本會員使用條款之需要
*為維護會員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與安全
*為保護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會員帳號、密碼及安全

1.在您使用會員服務以前,必須經過本公司所訂的註冊手續,在註冊過程中您必須填入完整、而且正確的資料。如因資料錯誤或未更新所造成的任何問題,您須自行負擔責任。

2.對於您所取得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您必須負妥善保管和保密的義務,並應為使用此使用者名稱和密碼登入後於本服務之一切行為負責。建議於使用完畢後確實登出,並請勿轉讓、出借予第三者使用,如果您的這個使用者名稱和密碼被其他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本公司會儘速協助您解決,但不對您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五、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為確保兒童及青少年使用網路的安全,並避免隱私權受到侵犯,家長(或監護人)應盡到下列義務: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使用本服務時時,應全程在旁陪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使用本服務前亦應斟酌是否給予同意。

 

六、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2.侵害或毀損本公司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3.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4.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5.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6.從事未經本公司事前授權的商業行為。
7.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或未經本公司許可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8.對本服務其他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致生反感之行為。

9.從事未經本公司事前授權的商業行為。
10.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七、服務內容之變更與電子報及EDM發送

1.會員同意本公司所提供本服務之範圍,本公司均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增減、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的項目或內容,且無需個別通知會員。

2.會員同意本公司得依實際執行情形,增加、修改或終止相關活動,並選擇最適方式告知會員。

3.會員同意本公司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所登錄的電子信箱帳號。當會員收到訊息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本公司將停止繼續發送行銷訊息。

 

八、服務之停止、中斷

本公司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以下各項情況時,本公司有權可以停止、中斷提供本服務:

*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網站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致使網站無法提供服務時

 

九、交易行為

1.會員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應依據本公司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

2.會員同意使用本服務訂購產品時,於本公司通知確認交易成立前,本公司仍保有不接受訂單或取消出貨之權利。會員向本公司發出訂購通知後,系統將自動發出接受通知,但此通知並非訂單確認通知,關於交易成立與否本公司將另行告知。若因訂單內容之標的商品或服務,其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規格、內容說明、圖片、)有誤時,本公司仍得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拒絕該筆訂單。

3.會員若於使用本服務訂購產品後倘任意退換貨、取消訂單、或有任何本公司認為不適當而造成本公司作業上之困擾或損害之行為,本公司將可視情況採取拒絕交易、暫停取消配送付款方式,或永久取消會員資格辦理。會員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得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權利。因會員之交易行為而對本服務條款產生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十、責任之限制與排除

1.本服務所提供之各項功能,均依該功能當時之現況提供使用,本公司對於其效能、速度、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確性等,皆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2.本公司並不保證本服務之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容不會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各該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會員內容等,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除明確為法律所許可者外,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為行銷宣傳本服務,就本服務相關之商品或服務名稱、圖樣等(以下稱「本公司商標」),依其註冊或使用之狀態,受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等之保護,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您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公司商標。

 

十二、會員授權

對於會員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之資料,會員同意本公司網站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若會員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公司。任何資料一經會員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公司時,視為會員已允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會員對此絕無異議。會員並應保證本公司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十三、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條款解釋、補充及適用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因本約定條款所發生之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